儿子父母对驳公堂 沧桑的老人哭了
中国社会与民生网(记者:许顺喜)报道: 家住河南省安阳县安丰乡赵村的郭金生和柴秀英老人,现年已经76岁高龄,象这样的年纪在农村正是膝下承欢,安享晚年的幸福时刻,然而就这样一对善良耿直的老人,却万万没想到,自己晚年的幸福却如玻璃球一样,被自己宠爱的大儿子给狠狠的摔碎了!对生活充满了信心、没被疾病打到的老人,还一度憧憬着晚年的幸福,但却被大儿子制造的恶梦所替代。
郭金生曾在村委会担任了30多年的村主任、村支书,性格耿直,内向,村里人口碑称赞,退休后每年村里补助1200元的退休金。膝下有2个儿子,1个女儿,都已成家立业,而且子女们的家庭条件在当地应该来说算是小康水准。在外人眼里这对老人晚年的生活应该是幸福和美满的。可结果恰恰相反!
郭金生老人讲述儿女的状况
据郭金生老人叙述:大儿子郭跃龙年轻的时候被老人安排在乡里农机站学习农机技术,也正因为凭借自己价值不菲的农机和娴熟技术,在村里率先富裕了起来。郭跃龙的大孩子如今已在安阳县某乡司法部门就职,小孩子也在安阳县某乡公安部门就职,小孩子的媳妇在县法院上班,小孩子的岳母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某庭庭长;二儿子郭海银年轻时被老人安排学医,在村里开办了诊所,无论是经济条件还是口碑在村里都有不错印象;女儿郭海棠嫁在本村,在村里开了代销店,经济条件也很不错。来到这里打听街坊四邻,没有人会相信老人的晚年幸福存在瑕疵!
一场病重引来了老人的一场恶梦
2008年3月前后,郭金生老人生病需要住院。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令老人感觉犹如一场恶梦,但这个恶梦却真实的可怕,而且醒来还如影随形。
据郭金生老人讲,他的病情经多次治疗仍不见好转,如果不做手术就可能导致全身瘫痪,二儿子郭海银在大儿子郭跃龙错对面住,因二儿子郭海银自己开诊所,老人多年的疾病治疗根本就不用去大医院治疗,基本上都在二儿子这里救治,两位老人多年来也很是欣慰;在同村的女儿也是经常问寒问暖,照顾有佳。而这时一直和大儿子郭跃龙生活在一个院子里的老人,已经很长时间不见大儿子登门,登门就是恶语毒言。
2008年3月前后,老人被送到了安阳人民医院接受手术治疗,二儿子郭海银和女儿跑前跑后忙着,大儿子郭跃龙在邻居和亲友的多次劝说下才勉强来到医院大厅。更令老人伤心的是大儿子郭跃龙在大厅站了一会儿连病房都没进就回家了!在医院治疗的将近二十天当中,医院所有的费用及照顾都是具有孝心的二儿子郭海银和女儿精心看护。
老人因讨要药费无果无奈与儿子对驳公堂
郭金生老人病情好转出院后,考虑到手术费用数额比较大,如果只让二儿子郭海银和女儿承担心里也过意不去。于是便多次向大儿子郭跃龙讨要住院期间他应该承担的费用,可无论怎样讨要大儿子就是不给!于是便凭空捏造了一个说法,称当年老人郭金生说过,二儿子郭海银负责老人的看病,他只负责交老人的水电费。无奈之下郭金生和柴秀英老人一纸诉状将大儿子郭跃龙告到安阳县人民法院。
安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被告大儿子郭跃龙每年付给原告的粮食和金钱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原告所提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过高。法院认为原告的子女均为农民,无固定收入,且原告郭金生目前每年能得到村里补助1200元退休金,因此,判定老人三个子女每人每年付给原告现金300元养老金。关于原告郭金生要求被告大儿子郭跃龙支付其医疗费10000元,法院认定原告郭金生与被告郭跃龙在二十年前约定医疗费由二儿子郭海银负担,割麦及交水电费由被告大儿子郭跃龙负担,但考虑到原告郭金生于2008年3月花费医疗费太高,由二儿子郭海银独自承担显失公平,故原告郭金生的医疗费在扣除保险费理赔后的13990.60元,由三个子女共担。鉴于被告郭跃龙独自支付了原告多年的水电费及部分犁地费用,故可适当减少被告对原告这次的医疗费用的负担。今后的原告的医疗费、水电费、割麦费等合理支出应有子女们共同分担。判决被告大儿子郭跃龙在判决十日内付给原告郭金生2008年3月1日至3月18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4000元。
郭金生老人认为安阳县法院判决有失公平
安阳县法院判决后便再次向大儿子郭跃龙讨要医疗费,但仍然无果! 据郭金生老人说,本来他就认为安阳县法院判决有失公平,但考虑到毕竟是自己的亲儿子,给了那些医疗费也就算了!但儿子郭跃龙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老人便上诉到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间因郭金生和柴秀英老人找大儿子郭跃龙理论便遭到儿子连踹带打!此时,更坚定了老人的上诉信心。
郭金生老人认为安阳县法院判决有失公平,据安阳市兴亚律师事务所殷江峰律师给记者分析,老人的认为是完全有道理的。其原因可以分为几点:
一、安阳县法院一审判令被上诉人的大儿子郭跃龙给付上诉人郭金生老人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3月18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4000元显失公平!律师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我国老年人的养老主要还是靠家庭养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的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由于被上诉人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与上诉人的矛盾日益加剧,对上诉人的日常生活不管不问,对上诉人的日常医疗费用及护理更是漠不关心,均是有其次子郭海银和女儿郭海棠承担,在2006年上诉人郭金生生病后生活不能自理,医疗费用和护理还是有其他子女承担,特别是2008年3月份老人被送到了安阳人民医院接受手术治疗,由于郭金生生病后生活不能自理,不仅画去巨额医疗费用,还需要家人精心护理,在被上诉人的大儿子郭跃龙对此不管不问的情况下,上诉人多方找人协调此事,但被上诉人的大儿子郭跃龙无动于衷;在医院住院期间,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就画去2万多元,而安阳县法院一审没有考虑上述情况,判令医疗费太少,应用于己改正。
二、安阳县法院一审判令每年给付上诉人300元赡养费过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老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一审判决没有体现事实的客观情况,判令两位老人每人每年150元太少,理由是:1、现在物价比较高,每人每年150元根本无法维持基本生活费。2、2008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676.41元/年。农村居民每人每月生活消费支出为233元,两人应为446元。3、郭金生目前每年能得到村里补助1200元属于当地村委会考虑到对村委会的贡献,不能混为一谈。
三、安阳县法院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不正确,应予以撤消。1、一审法院认为“大约1989年被告大儿子郭跃龙的妻子因水电问题与原告郭金生发生争执,两人吵至大街,原告郭金生说今后的水电费及割麦子、犁地费有被告郭跃龙负责,今后的医疗费有次子郭海银负责。双方和好后,被告郭跃龙与郭海银一直按此约定执行......”以上事实是认定错误的,理由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没有此约定,每个子女均是凭自己的良心来尽赡养义务的,对以上事实根本没有约定;2、关于水电费问题: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同住一个院,只有一个水管,而本村规定是水费一个水管每月2元;而电费情况是上诉人只有两个小灯泡,被上诉人家电齐全,上诉人的电费占得比例实在太少了!3、关于割麦子、犁地的问题:上诉人两亩旱地早就由被上诉人郭跃龙和次子郭海银每人一亩进行耕种,被上诉人郭跃龙耕种的是其中一亩,其效益也归他,费用也有其承担;4、关于医疗费问题:虽然没有约定医疗费的承担,由于次子郭海银是乡村医生,上诉人的日常医疗费用及护理都在次子的诊所治疗,无形中次子就对上诉人的日常医疗费用进行承担,但从未约定过医疗费有次子承担。基于以上几点,可以充分说明安阳县法院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改正。
四、安阳县法院一审适用法律不当;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能够体现保障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老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及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人的林木和牲蓄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在一审判决中没有体现上述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记者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被上诉人的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的,这一点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社会角度都是难以立足。老人养儿养女就是为了防老益养天年,安享晚年。然而郭金生老人的遭遇令人伤心难过!家家有老人,人人都要老,你的榜样就是子女们的效仿,此时,我们也不知郭金生老人的儿子是怎样想的?但愿郭金生老人的遭遇能够早日得出法院的公平判决,但愿沧桑的老人早日不哭。对于本事件的进展我们将继续关注。本网责编:许顺喜